兩漢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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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平時候,軍事制度少人重視,但一到亂世,就是各路人馬爭奪權利的時候,軍隊的武力強弱就是成敗的關鍵。在三國時代,割據的諸侯相互征伐,因此產生了許多軍事上的英雄人物。這個時代的兵制,我們必須要有概念。

以下錄自陳致平《中華通史》第二篇,《兩漢三國時代的政治制度》的〈兵制〉一節。


第二節  兵制

一、軍隊的編制

(—) 中央軍

漢代的中央軍亦可以說是拱衛京師的軍隊,分為兩軍,曰「南軍」與「北軍」。按西漢長安中主要的宮廷如長樂宮、未央宮都建築在都城的南部。故防衛宮廷的軍隊,稱為「南軍」常駐城內;而防衛都城與京畿的軍隊則常駐城外,稱為「北軍」。「南北軍」的性質雖為京師的防衛兵,但偶然也有調發出征的時候。漢初統領南軍的主帥有衛尉與郎中令(後改稱光祿勳),統領北軍的叫做中尉。到漢武帝時,改中尉之名為執金吾,並擴大編制,置八校尉。另城門校尉,專掌京師十二城門屯兵,其性質屬於北軍,但在編制上是獨立的。南軍分為衛士與衛郎兩種,衛尉統領衛士(即衛兵),光祿勳統領衛郎(即郎官),漢武帝時在光祿勳下又增置期門、羽林郎。光祿勳雖為南軍統帥,為武職,但其本身又為朝廷九卿之一,所轄又有大夫謁者等侍從文官,構成一龐大的機構,性質複雜。故不得不分別於「官制」及「兵制」中兩述之。

長樂宮與未央宮

關於西漢南北軍的編制,略如下表:


漢中央南北軍編制表

軍別

統帥

屬官

職掌

北軍

執金吾
(原名中尉,漢武帝時更名為執金吾)

中壘校尉 掌北軍壘門
越騎校尉 掌越騎領七百人
步兵校尉 掌上林苑門領屯兵七百人
長水校尉 掌長水宣曲胡騎領七百三十六人
射聲校尉 掌待詔射士領七百人
屯騎校尉 掌騎士領七百人
胡騎校尉 掌池陽胡騎
虎賁校尉 掌輕車

南軍

衛尉
(統衛士)

公車司馬 主闕門兵
南宮衛士 統衛士五百三十七人
北宮衛士 統衛士四百七十二人
左都侯 主劍戟衛士四百十六人
右都侯 主劍戟衛士三百八十三人
南宮南屯司馬 主平城門衛士一百零二人
北宮門蒼龍司馬 主北宮門衛士四十人
玄武司馬 主玄武門衛士三十八人
北屯司馬 主北門衛士三十八人
北宮朱雀司馬 主南掖門衛士百二十四人
東明司馬 主東門衛士百八十人
朔平司馬 主北門衛士十七人

光祿勳
(統郎官)

五官中郞將 主五官郎
左中郎將 主左署郎
右中郎將 主右署郎
車戶騎三將 主左右車郎戶郎
期門虎賁中郞將 主虎賁郎千五百人
羽林中郎將 主羽林郎百十八人
羽林左監 主羽林左騎八百人
羽林右監 主羽林右騎九百人

東漢時南北軍與城門校尉依舊,唯其編制官屬略有變更,北軍八校尉中省卻中壘、胡騎、虎賁三校尉,僅剩下五校尉, 稱為北軍五校,由北軍中候監之,而統領於大將軍執金吾僅領緹騎二百人,掌都中戒備之事,純屬於警察性質,不再統領北軍。南軍光祿勳所屬省去車、戶、騎三將,衛尉所屬省去旅賁與衛士一丞。到東漢末年,禁衛兵權都操在宦官之 手,制度大亂,故釀成宦官亂政之禍。靈帝時增置西園八校尉,名義上由天子自將,實際則由上軍校尉宦官蹇碩領之,遂釀成大將軍何進蹇碩的傾軋,引出了董卓之亂。西園八校尉之置,為期甚短,其官職不見於百官志,八校尉之名如下:

三國時的中央兵制,大都仿襲東漢。曹操易北軍中候為中領軍,共有四軍五校,四軍是左、右、前、後;五校是屯騎、步兵、越騎、長水、射聲,依舊漢制。另外又增設了武衛、中壘二營,統領於中領軍。

(二)地方軍

秦代郡置材官,由郡尉統領教練,漢朝沿襲秦制,高袓命天下郡國選勇武之士,為地方常備兵。視地理環境之不同,分為「輕車」、「騎士」、「材官」與「樓船士」四種。大抵平地用車騎,如上郡、北地、隴西,僅有車騎;山險之地用材官,如巴蜀、三河,僅有材官;川澤之地用樓船,如廬江、潯陽、會稽,僅有樓船士,此所謂因地制宜。地方上負責統兵訓練的武官,主要的是郡之都尉,王國之中尉,各地兵員皆有定額。又規定,每年立秋之後,集中軍隊於郡國治所,從事校閱與考試名曰「都試」,這是西漢地方兵制的大略情形。

到了東漢光武帝時,偃武修文,在建武六年,詔罷郡國都尉,使都尉所掌之事併於太守(後來邊郡又恢復都尉)。建武七年又詔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地方上的訓練、檢閱,也連帶取銷,於是終東漢之世,地方軍事廢弛,遇有內亂匪患,或隨時就地徵兵,或調發中央軍隊,皆緩不濟急,又缺乏訓練,往往不能制敵應變,這也是東漢國家衰亂的一個原因。

三國曹魏矯東漢之敝,加強地方兵力。魏文帝黃初中,復令州郡典兵,州置都督,又加四征、四鎮、四安、四平將軍之號,(參見前官制)又置大將軍都督中外諸軍事。

(三)邊疆屯兵

秦代對外用兵,規模很大,北守長城,用兵四十餘萬;南戍五嶺,用兵五十餘萬,其中多數都是長期留屯在邊疆的戍卒。西漢武帝開拓疆域,緣邊多設屯兵,從上郡、朔方到河西一帶,在元鼎年間,置屯田戍卒六十萬人,後開闢西域,從敦煌出玉門關,西經鹽澤至渠犁、輪台,皆設屯田卒,數百人為一組,置校尉統領之。到了漢宣帝時,始置西域都護。元帝時置戊己校尉,都是統領屯田戍卒,長期鎮守在西域。宣帝時又曾命趙充國統領四萬騎兵,屯守在緣邊九郡。到了東漢,雖裁省地方州郡的常備兵,卻頗重視邊疆的國防。在北邊置護匈奴中郎將,率屯兵監視匈奴;在東北置護烏桓校尉,率屯兵監視烏桓;西北置護羌校尉,率屯兵監視西羌。其後在北方又增置度遼營,以防南北匈奴之聯合;南方又置象林屯兵,以防南蠻之變;東北又置漁陽營,以防鮮卑。東漢因為羌亂猖熾,張掖、金城、隴西、臨羌一帶的屯兵尤多。所以東漢地方兵力雖弱,邊疆屯兵尚保持相當實力。不過這些屯田兵,長期留戍在外,多為罪謫之徒,夾有降附的胡羌,其分子複雜,加以後來邊政腐敗,紀律破壞,常不能發揮有組織的戰鬥力。

公孫瓚配合著漢代西北的擴展與邊疆屯兵的佈署,緣邊有「亭」「障」「烽」「燧」的國防工事。亭障就是一種碉堡,四面築有堅固的塢壁,上有烽火臺,稱為烽燧,可燃放煙火以通警報。亭障可儲備武器糧食,駐屯少數軍隊。這些亭障緣長城內外,經河西直達西北,絡繹相望,工程十分浩大。障有障尉,亭有亭長,受統於當地駐軍校尉,或邊郡太守與都尉。

二、軍隊的徵調

秦漢緣古法,都是兵農合一,全國皆兵的徵兵制。唯秦朝用兵太無限制,因其役民太暴,所以激起民變。漢代兵役制度,相當完善,故戰多克捷,國力強大,但自中葉開招募之風,後又用罪謫,役制乃亂。

(一)兵役制度

(1) 役齡:人民自二十三歲開始服兵役,規定役男服役期限為兩年。一年在本地(本郡)服常備兵役,按前述之四類兵種,編為材官騎士等受郡都尉的指揮訓練(此項兵役訓練,到東漢時,內地郡縣大都廢弛);一年,則被徵調往中央京畿之南北軍中為衛士(或到邊疆為戍卒)。在此兩年服役期中謂之正卒。服役後,則回家種田,但到五十六歲才完全除兵役。在五十六歲以前,仍有隨時被征入伍作戰的義務。自二十三至五十六,兵役之齡共三十三年。

(2) 卒更、踐更與過更:人民正式所服兵役,叫做「卒更」。當服兵役者,有時雇貧民代服兵役,凡出錢二千,叫做 「踐更」。又漢初規定人人必須到邊疆去當戍卒三日,但事實上為不可能。漢之邊防屯戍多在西北,且屯戍之期常在一年以上,往往就地徵調涼州人為戍卒,後來又多遣罪謫與胡羌為戍卒,內地人乃不必為屯戍。這項「三日之戍」的兵役義務,等於具文,於是規定凡不能前往戍邊者,須出錢三百,官家以此津助戍卒,叫做「過更」。這過更等於一種變相的賦稅。古時稱戍邊為繇戍,遂稱此為繇賦。

(3) 番上:由地方徵服兵役的壯丁,輪番到京師宮禁裡去當宿衛,叫做番上。值衛宮廷的南軍,多徵調自郡國地方,值衛京師的北軍,多徵調自三輔一帶

(二)募兵與發罪謫

(1) 漢初的南北軍,都是徵自地方的正卒,自從漢武帝置八校尉,招募了一種特種兵,以胡人為胡騎,以越人為越騎,乃破壞了一貫的徵兵制度,為募兵之始,而形成一種職業兵。

(2) 漢自武帝後用兵頻繁,為了避免騷擾平民,常發罪人及莠民去打仗,謂之七科謫。(一、吏有罪,二、亡命,三、贅婿,四、賈人,五、故有市籍者,六、父母有市籍者,七、 大父母有市籍者。)尤其是邊疆的戍卒,多為罪謫之人,這也是從秦朝傳統下來的習慣。

(3) 漢中葉以後,常因兵役不敷用,往往隨時徵募,徵募的名稱繁多,曰「勇敢士」,曰「奔命」,曰「伉健」,曰「豪吏」,曰「應募」……。

(三)調發出征

(1) 漢代行徵兵制度,原則是寓兵於農。南北軍是保衛京師的軍隊,漢初絕不出征。國家遇有戰事,乃臨時遣將調發郡國民兵作戰(邊疆屯戍不在此例)。戰罷,將還印,兵歸農。統兵的將帥常因時因地因任務性質之不同而命名,其名目繁多(如票騎將軍車騎將軍、驍騎將軍、樓船將軍、伏波將軍、匈河將軍、因杅將軍、貳師將軍等),後來以大將軍之名位為最高。諸將統兵作戰時另有編制(與平時屯衛兵不同),將軍之下統率若干部,每部有一校尉與軍司馬。部下分為若干曲,有軍候。曲下為屯,屯有屯長。

(2) 調發民兵的方法:在漢高祖時曾憑用羽檄,文帝後始普遍用銅虎符,這也是從先秦以來的習制。銅虎符是用銅製成的虎形符牌,一符分為兩半,左半留在朝中,右半留在郡國。欲調發某郡國之兵,即遣使持符前往,守相驗實而後發兵。唯邊境的守相與屯防將校,地方遙遠,遇有外患來襲,可自由發兵,不受此限。

(3) 自從西漢中葉開募兵之端,東漢又廢除內地民兵的集訓制度,於是兵農合一的徵兵制度,逐漸破壞,而有名無實。到了漢末因為地方多亂,許多州牧郡守,各自招兵買馬,擁兵割據,遂構成三國之亂局。

(4) 三國承東漢之末,國際戰爭頻繁,多設都督區,加強地方軍事力量,兵員多自招募,並兼有私人的部曲,而各國兵役情形亦不一致。

附注釋:

衛尉與郎中令(光祿勳)皆屬於九卿,而中尉不在九卿之內,蓋古代九卿屬於宮廷之官,南軍職司宮廷禁衛,故屬九卿,而中尉所領之北軍則不然。

期門、羽林,據《漢書》顏師古注,謂「羽林」者,言其如羽之疾而如林之多也。又《漢書東方朔傳》,稱建元三年,武帝微行,常與侍中、常侍、武騎、待詔、及隴西北地良家子之能騎射者,期諸殿門,故有期門之號。

參見《漢書高祖紀》服虔注「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儲,故二十三而後役之。」此為二十三歲始服兵役的解釋。又云:「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材官騎士……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鄉里。」

關於「卒更」「踐更」「過更」的解釋,參見《漢書食貨志》與《史記吳王濞傳》中《張守節正義》等注釋,略謂:「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送之,是為『卒更』。貧者欲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謂『踐更』。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各為更,律所謂『繇戍』也,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為『過更』。又謂「此漢初因秦法而行之,後改為謫,乃戍邊 一歲。」由近世所發現的居延漢簡,與「睡虎地秦簡」中的法律相參照,得知秦朝每一適齡男子都有一定期限的戍邊義務,漢初用秦法,遂有人人三日之規定,事實不能行,遂以三百錢代三日戍,成為一種「繇賦」。又事實上繇戍常在一年以上,遂累積計算,當戍者可雇同鄉裡而年齡相當之 人,代為服役,而給以相當之代役錢,錢之實數視當時各種情形而不同,唯常在數千到數萬之間。

保衛京師的北軍,所以要徵自三輔,是因為三輔京畿的百姓,有桑梓之情,必忠於保衛京師地方。而保衛宮廷的南軍,卻又徵自來自不同的遠方州郡,是要他們與地方關係疏遠,沒有鄉黨的私情,可以接受特別訓練,單獨效忠於王室。同時使南軍與北軍保持一種距離,以備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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