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漢中央官制之後,原本應該是要介紹到三國時代的中央官制,但是,三國真正「立國」的時間不長,而且蜀、吳先後亡國,魏、晉乃是延續「正統」,其制度雖有改動,但與我們所熟悉的三國故事,關係不大。同樣地,包括地方官制和軍制,我也只想引用兩漢,特別是東漢末年的制度,其餘的,就暫且擱下。
二、地方官制
(一)兩漢地方官制
兩漢地方制度,承襲秦朝,是郡縣兩級制,同時又是封建郡縣並行制,一稱為郡國制。自漢武帝削弱藩國,所謂封建者已名存而實亡。王國土地不過一郡大小,侯不過一縣至數縣之地。這些零零星星的藩國,夾在天下郡縣之中,西漢到平帝時止,據《漢書地理志》統計為郡國(王國)一百零三,東漢到順帝時止,據《郡國志》統計為郡國(王國)一百零五(參見前疆域表)。此為地方行政區劃,從漢武帝後分天下為十三州,州置刺史,京畿所在地置司隸校尉,稱司隸校尉部,此為地方監察區劃,茲分別列表說明於下:
(甲)地方行政制度:
1. 京畿地方:秦代京畿置內史與主爵都尉,西漢分京畿為三部,分設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其屬下分設丞、都尉與尉丞,如下表:
京畿官制表
京兆 | 京兆尹 | 秩二千石 | 負行政責任 |
丞 | 秩六百石 | 輔佐京兆尹 | |
都尉 | 比二千石 | 掌軍事維持地方治安 | |
丞 | 秩六百石 | 輔佐都尉 | |
左部 | 左馮翊 | 秩二千石 | 負行政責任 |
丞 | 秩六百石 | 輔佐左馮翊 | |
都尉 | 比二千石 | 掌軍事維持地方治安 | |
丞 | 秩六百石 | 輔佐都尉 | |
右部 | 右扶風 | 秩二千石 | 負行政責任 |
丞 | 秩六百石 | 輔佐右扶風 | |
都尉 | 比二千石 | 掌軍事維持地方治安 | |
丞 | 秩六百石 | 輔佐都尉 |
東漢遷都洛陽,置河南尹一人,秩二千石;丞一人,秩六百石,與西漢的京兆尹一樣。原來關中三輔因為是國家陵廟所在之地,官職依舊。
2. 郡國:
郡國官制表
郡 | 郡太守 | 秩二千石 | 負行政責任 |
丞 | 秩六百石 | 佐太守治其郡 | |
郡都尉 | 秩比二千石 | 掌軍事維持地方治安 | |
尉丞 | 秩六百石 | 輔佐郡都尉 | |
(農都尉) | 秩比二千石 | 武帝時始於邊郡置農都尉主屯墾 | |
(屬國都尉) | 秩比二千石 | 武帝時始於邊郡置屬國都尉監視蠻夷降者 | |
國 | 國王 | 食邑祿而不治事 | |
內史 | 秩二千石 | 初內史治民,相統諸官如中央之丞相 | |
相 | 秩二千石 | 成帝後省除內史,於是相為一國之實際行政長官 | |
中尉 | 秩比千石 | 職權如郡都尉 |
〔說明〕
(1) 上表為西漢之制,郡之官制大體緣襲秦朝,僅改稱郡守為太守。東漢光武中興,廢除郡都尉與尉丞之官(邊郡仍舊),地方軍事職責併於太守,故東漢恒稱太守為郡將。
(2) 兩漢郡府之組織相當龐大(相當於今之省政府),在編制內之官員員額,西漢通常為二三百人,東漢增加至三四百人(加額外員屬有多至千人者)。郡太守與郡丞(邊郡之丞或稱長史)之下,有別駕、主簿、功曹、文學、文學史、經師、舍人、督郵、五官掾等官屬。其行政部門分別為若干曹(曹如現在之科、處)如議曹、倉曹、法曹、賊曹、決曹,多時至二十餘曹,凡曹皆有長,稱為「掾」,有副佐稱為「史」。 郡丞、別駕、主簿,為太守之輔貳顧問與秘書。其他掾史之中,以功曹與督郵兩官之地位與職權最關重要。功曹職統諸曹,其實權甚且大過郡丞與長史(如東漢桓帝時名士范滂為汝南郡功曹,岑晊為南陽郡功曹,他們的聲望權威,都大過了郡太守)。督郵一稱督郡掾,職掌督察屬縣地方吏治,宣傳教令,捕索罪犯等,所以督郵實兼地方行政與監察之權。(如東漢桓靈時之名士張儉為山陽郡東部督郵,打擊豪強,威震天下。)
(3) 王國與郡之地位平列,然當漢初諸侯王國的政府組織規模龐大,有太傅、內史、中尉、丞相、御史大夫與群卿博士,儼然是個具體而微的小朝廷。一國疆域包括幾郡之地,又擁有相當強大的兵力,所以才釀成吳楚七國之亂。自從吳楚七國之亂後,乃大大的削弱群藩,令諸侯王但享衣食租稅,不得過問政治,到武帝時所有王侯的群臣百官都加以削除。由朝廷置吏,改丞相曰國相,與內史共治民政,中尉掌軍事。國相與內史的俸祿皆二千石,中尉為比二千石。成帝后又省去內史,單留一國相與中尉如郡太守都尉,一王國之地約等於一郡,於是郡國名異而實同矣。
(4) 縣,郡國之下為縣,縣分大小,大縣萬戶以上者置縣令,俸祿是六百石到一千石;小縣萬戶以下者置縣長,俸祿是三百石到五百石。縣令、長是一縣的行政長官,次有縣丞管理文書,典掌倉獄。有縣尉大縣二員,小縣一員,統領甲卒捕捉盜賊。丞與尉的俸祿都是二百石到四百石。丞尉以下也有諸曹掾史。
郡國守相,除平時派遣督郵督察所屬縣政外,例於春秋之季兩次巡行地方,春天是視察農政,秋天是考核治績。縣令、長並須於歲終「上計」於郡國,所謂上計即陳述行政報告。郡國即憑考察與報告評論政績,上陳於朝廷。(大體緣襲秦制)
與縣平列的有侯國,侯相等於縣令長,為一縣之實際行政長官,漢朝的列侯多不就國,所得賦稅由侯相轉陳。
3. 鄉官:漢朝在郡縣之下,仍設有鄉官制度,近襲秦制,遠源周代。
(1) 漢代的鄉里組織是十里一亭,十亭一鄉,一鄉面積大約方百里(此所謂「里」為距離之稱,參見《漢書百官公唧表》與《西漢會要》),東漢又規定百家為里,十里一鄉(此「里」為行政組織之稱)(參見《後漢書百官志》與《風俗通》)大略縣五百戶以上置一鄉,三千戶置二鄉,五千戶以上置三鄉,萬戶以 上置四鄉。則一鄉約為一二千戶。
(2) 里有里魁,亭有亭長,鄉有「三老」、「有秩」(五千戶以上之大鄉置有秩)、「嗇夫」(五千戶以下之小鄉置嗇夫) 與「遊徼」。「三老」主持一鄉教化,「有秩」與「嗇夫」管理地方事務、聽訟爭、收賦稅(如今之鄉長),遊徼掌捕盜賊,里魁管理一里百家之事,亭長管理一亭地方之治安、郵傳、兼捕盜賊。一「亭」恒為交通路線上的一個中心據點。(參見《大陸雜誌》一一卷一○期,楊樹藩先生所著《漢朝鄉亭制度的研究》)
(3) 鄉官中以鄉三老的地位為最尊,蓋古者政教並行,尤其重視教化,而鄉三老即負地方教化之責,凡為鄉三老者必須地方上品學兼優、德高望重的長老,年在五十歲以上,由地方推舉政府任用。漢朝國有國三老,郡有郡三老,縣有縣三老,鄉有鄉三老,而國郡縣之三老不常設,唯鄉三老最重。天子朝廷要調査地方政教,常召見或徵詢鄉三老的意見。漢朝鄉官都有俸秩,鄉三老於本身俸秩之外,經常接受天子的特別的賞賜,以示敬老尊賢之意。
地方行政系統簡表
郡(太守都尉)—縣(令、長縣尉)—鄉(有秩、嗇夫三老遊徼)—亭(亭長)里(里魁)
(乙)地方監察制度:
秦時有監御史,監察地方行政,漢初一度廢置,到漢武帝時始置十三州刺史與司隸校尉,又恢復並加強地方監察制度。
1. 州刺史:漢武帝元封五年(西元前一〇六年)分全國為十三部(監察區)後稱十三州,州置刺史一人,奉詔以六條察州。這六條是針對當時地方行政的六項基本弊端而言,其條目如下:
(1) 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
(2) 二千石(守相)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3) 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 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4) 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5) 二千石子弟怙恃榮勢,請托所監。
(6) 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
我們分析這六項弊端,包括幾個重點:一是官民勾結,假公濟私。一是欺淩弱小,魚肉人民。一是公行賄賂,貪污不法。一是司法不平,刑賞不當。一是選舉不公,蔽賢寵玩。一 是放縱子弟,作威作福。如果刺史發現這種吏治現象,必須予以揭發糾彈,國家要嚴予懲辦。這刺史之官,俸秩僅六百石,官小而權大,在當時也是一種微妙的制衡作用。
西漢成帝時,一度改刺史之名為州牧,將俸秩提高為中二千石,於是官階乃在守相之上。哀帝建平時以州牧權太大,復改為刺史。元壽二年時又改為州牧,到東漢光武帝時再改為刺史,在東漢末年則或稱刺史或稱州牧。東漢的刺史與州牧都有固定的治所,這治所遂成為州治(一州之都會),官階列在二千石之上,其晚年不僅有行政權可以統攝郡守並有兵權,可以割據。於是由監察官一變而為行政官,由監察區一變而為行政區。事實上演化而成州、郡、縣三級制矣。(刺史府的屬官,有治中、別駕等從事史多人,並可辟聘僚屬)
2. 司隸校尉:
漢武帝征和四年,又置司隸校尉監察京畿三輔與三河(河南、河內、河東)弘農地方,率領中都官徒千二百人,督察奸滑。直到東漢時,司隸校尉的權極大,外督部郡,內糾百官,不僅是中央地方的一個監察長官,並兼有維持地方治安的軍權,好像現代的警務處長或保安司令。司隸校尉的俸祿是比二千石,自始就比當時一般刺史的俸秩為高。司隸校尉所監察的區域,遂稱為司隸校尉部(參見前疆域表)兩漢之任司隸校尉者,經常誅鋤豪強,發揮強大之監察權。而東漢之司隸校尉部,組織龐大,屬官有都官、功曹、別駕等從 事史十二人。
(二)三國時代地方官制略述
三國時代地方官制無論行政與監察,大體皆承東漢之舊。所略不同者,魏之司隸校尉,職權更加擴大,除掌監察外,並領司州。又三國多置都督諸州軍事而兼領州刺史,為地方最 高軍政長官,其任重者,為使持節都督,輕者為持節都督。總而言之,三國時代地方官之權日益擴大,為後來形成兩晉南北朝紛亂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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